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为推广公司营销活动,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丽水市信丽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授意黄某某(丽水市信丽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从同行公司、材料商、小区物业公司等处非法获取丽水市莲都区元湖一号、中梁滨江首府、丽嘉花园、绿城(望京园)、龙泉锦秀苑等五个小区业主信息表,信息包括业主的姓名、小区内的房号、电话号码、房子面积等内容,共计可能影响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民个人信息1928条、一般公民个人信息1039条。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丽水市缙云县因公司业务开展需要,为推广公司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获取业主信息,且未有证据证明其获取业主信息后又有流转给他人的情形,在推广业务过程中,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赵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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