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华区院刑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93********,回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沧州市公安局开发区经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9时许,在沧州市经济开发区小园村中街刘某某因倒脏水问题与邻居王某某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厮打,厮打的过程中刘某某将王某某打伤,后经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外伤至腰1、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7月3日,刘某某到开发区金岛派出所投案自首。现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系邻里纠纷,无前科,与受害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谅解,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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