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XX镇XX村XX路082号。2020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XXXX小型汽车沿道路行驶至汶上县XX镇XX村村委后,和王某1发生争执。王某1报警,汶上县公安局苑庄派出所民警处警将王某某口头传唤至苑庄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多次传唤王某某,王某某均未到案。2020年12月15日,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再次传唤王某某。2020年12月17日下午,王某某到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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