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上饶市经济开发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2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20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赣******棕色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红绿灯处附近路段时,被信州区交警直属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立即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带至上饶市和康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样。2020年12月16日,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事发时所抽取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84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中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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