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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0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宁江区**乡**村,现住宁江区**社**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2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为宁江区畜牧站工作人员杨鹏办理银行贷款时,因杨鹏提供的工资证明不符合银行贷款审批要求,遂找人伪造了宁江区畜牧站印章,重新出具了杨鹏的工资证明去银行办理贷款,未果后被杨鹏发现并报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自首情节,其行为社会危害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未对相关单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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