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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依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52000********,哈萨克族,学生,户籍所在地新疆新源县**镇**街**巷**号,住**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新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依某某系伊宁市现代轨道交通运输学校在读学生。2020年3月13日凌晨2时许,依某某在新源县塔勒德镇的中国联通手机店内盗窃九部手机,并将手机藏匿在家中行李箱内。次日,依某某将其中一部手机以150元价格出售给新源县千岛手机店店主。被害人报案后,新源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20年3月16日将依某某抓获,从其家中扣押涉案手机八部,追回已出售手机,已将涉案手机全部发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581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物品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弥补了被害人损失,具有酌情从宽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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