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侦监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619********,汉族,初中文化,沈阳市**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某某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6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酒后驾驶辽AW**L*小型面包车沿着23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辽宁省新民市G230线359公里处被新民市柳河桥警务工作站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无其他违法行为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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