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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侦监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619********,汉族,初中文化,沈阳市**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新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6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酒后驾驶辽AW**L*小型面包车沿着23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辽宁省新民市G230线359公里处被新民市柳河桥警务工作站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无其他违法行为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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