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程承包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常德市武陵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鼎城区公安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元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挂靠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包工包料(部分不包料)的方式承建了常德市鼎城区**加油站工程造价为70万元的附属工程。2018年12月初,**加油站基建负责人刘某甲电话要求被不起诉人提供50万元的基建材料发票,并承诺开票税金由其负担。之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马路上获取的代开发票小卡片上的联系方式与代开发票公司取得联系,并电话告知了开票信息及开票要求。在电话联系后两天,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代开发票人员完成交易,收到以湖南**建材公司名义开具的5份价税合计50万元的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向代开发票人员支付了人民币2.3万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随后将上述5份虚开的发票转交给刘某甲,2019年4月4日,刘某甲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将2.3万元开票费连同10万元的工程质保金,共计12.3万元转账给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加油站收到上述5份虚开的基建材料发票后,将其计入基建成本后转入公司固定资产科目,案发时**加油站未向税务部门提请2018年固定资产折旧扣除。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案发后于2019年10月8日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的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规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