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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刑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中路**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16时45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湘FH2939号小车载着徐某某、张某某等在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广兴洲镇广兴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广兴洲镇汽车站路段时,与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郭某某相撞,造成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胡某某当即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赶至现场后将胡某某带回调查。经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君山大队认定,胡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2019的6月28日,胡某某在保险理赔139385.14元的基础上,另赔偿被害人近亲属60614.86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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