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1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源县**镇**路**号,现住沁源县**镇**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沁源县沁河镇常青市场阿飞车业租车公司,看见租车公司一辆黑色奔驰车(鄂E****7)后便坐到车内试车,在试车过程中,发现驾驶座椅收纳袋内有租车客户赵某某遗忘的4511元现金便顺手牵羊盗走。案发后,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还被害人赵某某4511元,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前科劣迹调查表、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讯问笔录;4.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悔罪、退赃、得到被害人谅解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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