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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79********,汉族,中技文化,中共党员,系****工程有限公司(原**股份有限公司****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路**号**号楼**单元**室,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福特翼虎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邹城市北宿镇商业街中段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用呼气时酒精测试仪对郑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6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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