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1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住泗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由泗水县高峪镇寺台村行驶至泗水县看守所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对高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6mg/100mL),并将高某某带至泗水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经鉴定,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9mg/100mL。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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