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路**号院**号楼**单元**室,现住延安市宝某某**小区**号楼**室。2014年6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万花派出所罚款200元。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5日22时25分许,杨某某酒后驾驶灰色宝马牌陕J****1号小型轿车,从延安市新城能源小区出发由北向南行驶至宝某某小砭沟路段附近处时被中队民警当场查扣,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957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2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血醇浓度为91.29mg/l00ml;2、曾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属劣迹;3、醉酒驾车行为系被查扣;4、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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