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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219********,汉族,中共党员,大学专科,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1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踏板摩托车,沿河南省安阳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1mg/100ml。经鉴定,孙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属于二轮普通摩托车。

本院认为孙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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