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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何*英,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917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114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英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英于2020年7月16日,以100元的租金将其住于安溪县**乡**村*****号的房屋出租给苏*远(已判刑)作为赌场,供廖*英、苏*忠、苏*占等人以“公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苏*远从中抽取“东水费”800余元。被不起诉人何*英于2020年7月16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本院认为,何*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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