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Z33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7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望江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将两个地笼(长度分别为4.70m、4.71m)放入望江县雷池乡套口村育英组长江干流水域中。2020年8月17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起笼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清点,沈某某共非法捕捞长江野生鱼虾共0.25Kg。该长江干流段属于长江江豚自然保护区,属禁捕区域,地笼属于禁用工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项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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