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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住甘井子区**街**园**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2时许,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前关*店,被害人白某某酒后因摸犯罪被不起诉人某某乙的妻子田*胸部,双发发生争吵并厮打,王某某用小铁铲打在白某某左眼处,并将白某某打倒在地,后王某某和某某乙对白某某拳打脚踢。经鉴定,白某某面部损伤系钝性外力作用形成,致左眼眶内壁、下壁骨折,双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分别评定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某、某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能如实供述,并与被害人白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作案工具小铁铲丢失。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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