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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2********,满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盖州市***,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辽宁志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1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醉酒后驾驶辽B****号小型客车,行驶至鲁迅路至太阳街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11.59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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