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87********,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四川省资中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资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中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去至四川省资中县龙江镇早和村4社的房前屋后、泥巴路边,采用电筒光照、徒手捕捉方式,擅自捕捉野生蟾蜍共计42只。2020年6月17日上午,谭某甲父亲谭某乙携带猎捕的蟾蜍到资中县龙江镇龙周街一水产店准备出售时,被资中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挡获。经四川楠木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动物物种均为:无尾目、蟾蜍科、蟾蜍属、中华蟾蜍,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100元/只。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谭某甲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其2020年6月16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说明、涉案蟾蜍42只等;2.证人证言:谭某乙、谭某丙、杨某某的证言;3.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等;5.鉴定意见:相关鉴定文书;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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