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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41988********,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商城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商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承包了商城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小区项目某某号楼和某某号楼的简装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防护栏杆、架设安全平网。2017年3月27日9时许,工人唐某某某某号楼施工过程中,被从“小吊”上滑落的袋装涂料粉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商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唐某某符合高空坠落物致多发伤并发创伤性休克、呼吸衰竭死亡。2017年3月28日,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及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1.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民事部分已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3.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4.主观上系过失,主观恶性较小;5.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此页无正文)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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