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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唐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新区院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褚*,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现租住开平区贾庵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唐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山东省滨州市阳新县公安局执行;于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褚*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3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1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褚*在唐某市路北区龙泽北路长宁道口福记小馆与朋友聚会饮酒后,驾驶东南牌鲁M72**小型汽车沿龙泽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返回其租住处,当行驶至龙泽北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南侧20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7.15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褚*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

被不起诉人褚*对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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