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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是梨树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谷某某驾驶吉A****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梨树县十家堡镇八盘碾子村五组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谷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 7mg/100ml。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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