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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抚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住沿江乡白水滩新区,因涉嫌盗窃罪,经吉林省露水河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抚松县公安局沿江乡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露水河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于2020年2月10日至12日期间,先后三次在**林业局**林场施业区内盗窃木材,并加工成锯末打算做木耳菌。经鉴定,熊某某在**林场**林班内盗窃木材共计6吨,价值人民币2280元。上述赃物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单位。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犯罪工具移送露水河森林公安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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