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21981********,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镇**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补充证据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2月18日至同年3月18日、2019年5月3日至同年6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2月4日至同年2月18日、2019年4月19日至同年5月3日、2019年7月4日至同年7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公司****(另案处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帮助**伪造部分销售合同及出入库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银行账户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朱某某、宋某某、王某乙、卢某某、申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5.搜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