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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楂林村楂林*组,住云浮市云城区**路**楼**房。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20年6月17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经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于同月6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到云浮市**酒店*楼沐足中心做技师,提供推油、口交、波推、做爱等卖淫服务。2020年3月至5月期间,向某某帮助该沐足中心招募段某玲、李某娟等三人到店内从事卖淫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同案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指认、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对已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的手机一台,予以退还本人,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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