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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86********,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镇**组**号,现住大理州永平县**镇**栋**单元**室。2017年3月2日因赌博被永平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诈骗罪,被永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永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2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及义务,已依法讯问了吴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1年12月11日至12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妻子为投资人成立了永平某某婚纱摄影店,实际为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经营范围为摄影服务。2017年至2018年间,吴某某利用该店帮忙他人有偿代还信用卡透支额度的“养卡”业务,即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额度透支消费后无钱还款时,将本人信用卡交由吴某某代还透支额度。吴某某接到持卡人信用卡代还透支额度后,通过网银将自己银行卡内的资金转帐至持卡人信用卡内,将持卡人信用卡内需要代还的额度暂时还清,还款日过后再使用店内的两台P0S机,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将信用卡内垫支并代还资金套取出来,循环往复,以达到延长信用卡还款期限的目的,吴某某收取持卡人一定的手续费。吴某某代还款和信用卡套现涉及张某某、陈某某等人十多张信用卡,共计代还款累计金额人民币三十多万元,套现金额人民币三十多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左右。为便于代还他人信用卡透支额度,吴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0张,其中,张某某、刘某某、王某甲和王某乙四人的信用卡各1张,陈某某的信用卡4张,方某某的信用卡2张,持有期限二个月至十二个月不等,案发前已经全部退还持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信用卡包、信用卡、POS机等;2.书证:户口证明、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张某某、陈某某、方某某等24人的证言;4.辨认、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等,5.视频资料光碟五张;6.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0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案发前主动退还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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