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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87年6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87********,回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上饶市经济开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饶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禹**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禹**饮酒后驾驶浙A*****号北京现代牌汽车从上饶市经开区前山村出发前往经开区光学城,行驶数百米时,主动放弃驾驶,并将车子停在路边,打电话让其表弟过来接他。上饶交警支队直属经济开发区大队交警巡逻时发现禹**所驾车辆停在路边,便上前排查询问禹**,禹**如实供述酒后驾车事实。经现场呼气式测试,显示结果为乙醇含量达178mg/100ml,民警随即带禹**前往广信区中医院急诊科对其抽取血液样本,并送往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禹**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达188.57mg/100ml。

本院认为禹**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在公安机关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饮酒后驾车事实,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在驾驶途中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驾驶,且未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第六条第2款之规定,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综上,禹**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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