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03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街道**号**(户籍地为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沈阳市沈北新区****附近看到制作假证件的广告,并通过添加QQ的方式与对方取得联系,将自己的基本信息及电子照片提供给对方,让对方为其伪造假的人民警察证,并支付给对方200元钱。对方将伪造好的人民警察证邮寄到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手中,宋某某将假的人民警察证随身携带,后宋某某将假的人民警察证丢失。
2019年9月9日,沈北新区道义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捡到假的人民警察证,并有一男子认领。道义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将认领人宋某某传唤到案。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对自己伪造人民警察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办理假证的手段办理假的人民警察证,系伪造国家证件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宋某某系初犯,偶犯,其伪造证件的目的系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并未用伪造的证件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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