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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全某帮信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1〕60号

被不起诉人全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现住西某某**出租房。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全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全某于2020年10月将本人身份信息办理的两张银行卡(开通网银、K宝)与一张手机卡以办贷款的名义林某(另案处理),林某向其承诺办理贷款并由林某对卡中的钱进行提点收费。经查,全某名下银行卡涉及齐某被骗案、付某被骗案等。全某工商银行账户流水额总计930296.63元、农业银行账户流水总计761,837.06元。

本院认为,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归案后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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