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129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73********,**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合阳县**镇**小区**楼**单元**楼,经合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7月26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07月0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党某某与贺**在合阳县**镇**路“****”饭店吃饭饮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合阳县**镇**路“**大队”门口处,被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从送检的“党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4.0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