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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党某某)(公开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129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73**********族,初中,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合阳县****小区****单元**楼,经合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7月26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07月0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党某某与贺**在合阳县**镇**路“****”饭店吃饭饮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合阳县**镇**路“**大队”门口处,被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从送检的“党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4.0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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