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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明亮)(公开版)_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城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何**,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4********30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住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决定,2020年12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2时,张**、陈**等六人驾车来到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窑店街道******处,因车辆晚上不能进入小区,陈**与保安何**发生口角后打架。何**用对讲机在陈**头、面部乱砸,陈**用手在何**头部、身上乱打。打架造成双方受伤,延安大学咸阳医院诊断证明,何**的伤势为:1、颈髓一过性损伤;2、软组织损伤(头部、左侧胸壁、左上肢)。经延安大学咸阳医院诊断证明,陈**的伤势为:1、左眼球挫伤;2、左眼睑裂伤;3、左眼睑板断裂;4、左眼结膜裂伤;5、左眼角膜擦伤;6、头部皮肤裂伤;7、轻型颅脑损伤;8、高血压病2级(高危);9、上颌窦筛窦炎。后经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何**家属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陈**达成协议并取得陈**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对被害人民事赔偿到位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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