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某检刑不诉〔2021〕7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3********,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某市**街道**村**组,现住兴某市**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2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兴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4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贵E6****号小型轿车从兴某市壹号音乐厅经振兴大道往博融养生城小区方向行驶,21时54分许,行驶至兴某市**道**街路口10米(小地名:**酒店门口)处时,被兴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02mg/100ml;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结果为100.63mg/100ml。
2021年3月2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血样送检经过;2.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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