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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付某某)(公开版)_延安市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延安市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9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镇居民区**号副**号现住址延安市宝某某**镇**小区**号楼**室。2021年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12时许,在延安市宝某某长青路**花园**号楼**单元**室,张某某及其母亲高某某与其妻子付某某、岳母师某某因家务事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付某某拿起花盆砸向张某某,高某某看到后进行了拦挡,拦挡过程中花盆砸到高某某右手上。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对高某某诊断为:右手第五掌骨粉碎性骨折。后经宝塔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某的伤情鉴定结论为:高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高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付某某与被害人系婆媳关系,付某某与被害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小,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安市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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