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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于某某)(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4-12-27 admin 评论0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刑不诉〔2024〕7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623****0718,*族中专文化住址及户籍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伊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9月1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4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期间,伊犁****商贸有限公司因缺少进项发票,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通过丁某某的介绍,在明知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与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承运合同,自公司对公账户将运费及手续费转账至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扣除7%-7.5%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款项转至于某某提供的于某某的银行卡中,完成资金回流后,由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向伊犁****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7张,票面金额2438030.15元,伊犁****商贸有限公司将上述2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抵扣认证,抵扣税款金额共计201305.2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其认罪态度较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补交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其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伊宁市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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