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中铁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单位**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工程有限公司因修建渝怀铁路梅江至怀化段增建第二条线梅江至同田湾段工程贵州省铜仁市**段二分部项目(以下简称渝怀铁路增建二线IV标碧江段二分部项目),于2016年8月在铜仁市碧江区**乡**村、陈家寨村、矮龙村修建临时弃土场、拌和站、施工便道等附属设施。赵某某任渝怀铁路增建二线IV标碧江段二分部项目党工委书记,负责渝怀铁路增建二线IV标第二经理部附属设施项目现场施工、管理、协调、临时占地手续办理等相关工作,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6年8月至2020年6月份期间,渝怀铁路增建二线IV标碧江段二分部项目未办理合法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铜仁市碧江区**乡**村、陈家寨村、矮龙村修建临时弃土场、拌和站、施工便道等附属设施,经碧江区林业局工程师现场调查:**工程有限公司因修建渝怀铁路梅江至怀化段增建第二条线梅江至同田湾段工程贵州省铜仁市**段二分部(以下简称渝怀铁路增建二线IV标碧江段二分部项目)附属设施项目涉嫌非法占用林地10.9623公顷(164.4345亩),林木蓄积128.2235立方米。

案发后,**工程有限公司已委托铜仁市绿缘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对复绿造林项目进行评估,按照方案评估金额缴纳修复生态保证金92150元到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公益专项资金账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自愿修复生态并缴纳保证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工程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