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89********,汉族,初中肄业,***安装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上饶市上饶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9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赣******黑色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信州区***门口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民警随即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带至上饶市和康医院抽血。2020年12月11日,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1.65mg/100ml。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同时林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犯罪情节轻微。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