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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89********,汉族,初中肄业,***安装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上饶市上饶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9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赣******黑色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信州区***门口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民警随即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带至上饶市和康医院抽血。2020年12月11日,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1.65mg/100ml。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同时林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犯罪情节轻微。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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