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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龚某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案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6197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县,住鹰潭市月湖区**路**号**栋**单元**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09年12月21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3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经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决定,2019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20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下午3时许,艾某某、刘某某(同年8月8日,该二人因犯招摇撞骗罪已受刑事处罚)来到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所经营的鹰潭市月湖区银座广场**店,龚某某以现金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卖给他们一套配有“警察”臂章等标志的春秋式警用执勤制服。当日傍晚6时许,艾某某、刘某某又来到郭某某所经营的鹰潭市月湖区赣东商城**批发部,郭某某以现金人民币115元的价格卖给他们一套配有“警察”臂章等标志的春秋式警用执勤制服。

2019年3月28日晚8时许,艾某某、刘某某穿着前日购买的警服,冒充公安民警,在鹰潭市区一网吧门口实施招摇撞骗,骗取童某某的“神鹰牌”摩托车一辆(因报警,次日艾、刘将摩托车送回童某某处)。该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查警服的来源,郭某某于同年6月13日被抓获归案,龚某某于同年7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龚某某、郭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退缴了各自的非法所得。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从宽处理情节,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对龚某某涉案赃款人民币15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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