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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龚某某)(公开版)_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峡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205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住峡江县******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峡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峡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峡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峡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 月10 日21 时10 分许,龚某某饮酒后驾驶赣D*****号小型汽车在峡江县**镇玉峡大道行驶。当日22 时50 分许,龚某某到峡江县交警大队水边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 年1月14 日,经新余市渝州司法鉴定中心开具的法医毒物检测鉴定意见书鉴定,龚某某案发当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 15mg/100ml。

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证实龚某某系自首且无犯罪前科;证人证言证实龚某某饮酒驾车及案发后让其朋友送去投案自首的事实;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饮酒驾车与人发生口角并让其朋友送其去投案自首的事实;鉴定意见证实案发当天龚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 15mg/100ml的事实。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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