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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号
被不起诉人齐**,**,****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现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许,被不起诉人齐***与******在铁岭市银州区********8饭店内吃饭。期间,被不起诉人齐***与****因举办冬泳节事宜发生口角并争执,齐****随手拿起一个啤酒瓶子殴打*****头部两下,造成*****头部受伤之后果。*****年***月**日,被不起诉人齐*被传唤到案。现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杨**对齐**表示谅解。
经鉴定:本例外伤致杨**头皮创口长度累计达**,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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