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现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万家镇苏家村**屯032号,户籍所在地同上。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秦某某市海警局开发区工作站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由秦某某市海警局开发区工作站于2020年10月19日以秦海警(开)诉字〔2020〕001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在2020年7月13日、14日,明知是渤海湾禁渔期,仍驾驶渔船从辽宁绥中县孟家码头出海,到山海关船厂附近海域使用底拖网进行捕捞作业。经秦某某市海洋和渔业局综合执法支队鉴定:该网具为单船有翼单囊底拖网,属于在渤海海域属于禁止使用的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被不起诉人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情节轻微,齐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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