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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金发)(公开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住**镇**村。因涉嫌犯有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三户联保方式办理个人支农贷款280万元,贷款用途系购买人参,贷款期限24个月,黄某某在办理该笔贷款的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资产证明、虚假的人参购销合同等文件骗取银行贷款280万元,目前贷款逾期仍未归还。现**市支行已查封执行担保人刘某某在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900万元,用于偿还贷款。

本院认为被不被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案发后,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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