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黄*福,男,1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6*********,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朱坑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日在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在弋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福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黄*福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依法告知被害人家属权利义务,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7月13日08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黄*福驾驶赣E2**37号重型自卸货车在205省道湾里乡上万高速公路P1搅拌站碰撞到行人虞*文,造成虞*文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弋阳县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黄*福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和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福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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