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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68年1月20日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住**镇**村**庙**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10月16日被上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萍乡***房地产落户上栗县**镇**村,为妥善安置拆迁村民,**镇政府决定在**镇**村“***”山岭兴建安置小区(即****安置区)。2015年6月,**镇党政班子联系会上决定:由**镇**村管理处负责****安置区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并委托其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2015年7月**镇**管理处工作调度会上决定,由时任该管理处委员的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具体负责****安置区的土石方工程。2015年9月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代表**镇**村管理处将该土方工程转包给同案人陈某某,转包时议定用地审批手续由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协助同案人陈某某去办理。2015年10月同案人陈某某签订安置区土石方工程承包协议后,未去林业部门办理林业用地审批手续便擅自请推土机在**村“***”山岭进行挖山推土、填整土方等工程作业施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作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管人明知同案人陈某某未去办理林业用地手续,仍安排、指挥同案人陈某某在**村“***”山岭施工,非法改变了**村“***”山岭林地用途。经上栗县林业局鉴定,**镇****安置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33.07亩,林地类型为灌木林地。2020年2月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同案人陈某某在**镇湾里村补植复绿了32亩经济林,经上栗县林业局验收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办案说明、*****安置区土石方工程承包协议、被征土地林权证、承包造林合同、异地复绿项目建设验收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饶某某、刘某某、黄某乙等9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上栗县林业局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后积极进行补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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