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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42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德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1时16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皖P*****号小型普通客沿广德市桃州镇爱民路行驶至桃州四小西大门处,被广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7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广德市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3mg/100m1,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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