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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公开版)_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兴**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店铺内与顾客廖某某聊天时,因声音过大与邻居许某某发生吵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用玻璃杯砸向许某某,致其左手小指掌骨骨折。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许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被害人许某某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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