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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住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号。2009年7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5日,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赣******小型汽车,沿本市月湖区鹰雄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经四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0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鹰潭第三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9.91mg/100ml。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民警告知黄某某其血样中酒精含量后,黄某某于2020年6月4日,主动到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制证信息状态查询、身份证复印件、贵溪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聘请书等;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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