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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排**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玉超、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甘井子大队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0时15分,黄某某醉酒(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8.77mg/100ml.)驾驶辽B****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甘井子区旅顺北路夏泊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黄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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