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公务员,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镇**路**号,现住福建省上杭县**镇**路**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上杭县北环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上杭县北环路邮政储蓄银行对面路段时发生自翻受伤,群众报警后上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张某某及辅警李某某、钟某某到现场依法处置,处理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李某某发生争执、推搡,后将李某某绊摔在地,造成李某某右肩袖损伤、右锁骨肩峰端骨挫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向上杭县公安局投案;后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已赔偿李某某并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许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上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6.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现场执法记录视频;7.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立功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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