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54********,汉族,大专文化,靖安县人,中共党员,靖安**总工会退休职工,现住靖安县**镇**路**号**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靖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21分许,为将朋友高某某送至医院就医,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赣******号小汽车途经靖安县**镇**道**广场路段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随后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03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目的是送他人至医院就医,未造成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