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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建文)(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41995********,壮族,中专文化,农民,广西融安县人,户籍所在地**:融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禁渔期内到珠江水域西江水系融江支流大坡乡福下村双岭屯屯口河段的水域,使用禁用捕鱼工具背式电鱼机进行电鱼,捕获渔获物1.645公斤,后被融安县公安局大坡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融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捕捞的渔获物价值人民币92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购买鱼苗进行了增殖放流,并公开道歉。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2、书证;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案发后购买鱼苗进行了增殖放流并公开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本案的涉案物品一个逆变器、一个32V电瓶、二根电鱼竹竿、一个头灯、一个竹篮、1.645公斤的渔获物退回融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融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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